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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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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设局申执兴隆公司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长省,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88-9。 委托代理人王航,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长省,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88-9。

委托代理人王航,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远民,任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17640230-2。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5日对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召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5日对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召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欠缴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养老保险费1520000元,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以下处理:自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缴纳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养老保险费152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内申请执行人未提起复议和诉讼。2014年5月26日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2月25日对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召人社监理字(2014)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王亚标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