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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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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申执宝天曼旅游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男,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078900-8。

地址南召县乔端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5月26日对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5月26日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召县乔端镇玉藏村五组河段河道内修建拦河大坝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拆除位于淞河南召县乔端镇玉藏村五组河段内修建的长114米、宽5.3米的拦河大坝;3、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2014年5月28日南召县水利局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2014年8月21日南召县水利局送达了履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5月24日对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无执行内容,第2、3项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5月24日对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予执行;

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5月24日对南召县宝天曼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项准予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