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江华,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25日,住南召县马市坪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1月27日对江华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江华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南召县马市坪乡方冲村段白河河道内开采河砂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江华做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平复河道内采砂现场遗留砂坑两处,一号砂坑位于上游河道左侧,呈长方型,长17米,宽16米,深①2.7米②2.3米;二号砂坑位于下游河道左侧,长171米,宽①68米、②33米、③33.5米、④27米、⑤25.5米,深①3.7米、②3.5米、③2.7米、④1.2米,呈不规则长条型。);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4、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11月27日对江华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