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6号 原告王玉玲,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南。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 第三人张甲平,男,195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南村。 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甲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