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许耿范,男,1974年生,蒙古族,住南阳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春晖,任支队长职务。 原告许耿范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耿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嘉川 审 判 员 杜 鸿 人民陪审员 黄保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康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