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7号 原告黄文英,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岐村委会岐五村旧村。 委托代理人王清,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老箭道。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无线电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 法定代表人齐富宇,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宗敏,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黄文英诉被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阳无线电管理局不履行投诉答复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清、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元欣、冯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文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