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23号 原告金家瑛,女,194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卫村。 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阳市兴隆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家瑛诉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时中止本案诉讼,以便原被告协调解决本案行政争议,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