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5号 原告陈绍政,男,199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北关非农。 原告陈绍政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绍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