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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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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庚与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刘庚,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魏岗区。 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 原告刘庚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刘庚,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魏岗区。

被告南阳市公安新华分局。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

原告刘庚诉被告南阳市公安新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