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法执字第401号 法定代表人朱萍,任该局局长。 法定代表人徐飞,任该公司经理。 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河南省百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宛质监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为:1.责令改正;2.处罚款60000元。现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该处罚决定第2项。 经审查,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宛质监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罚款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