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洋,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070703-x。
被执行人王兴增,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2日,住南召县城郊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25日对王兴增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3项。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南河店镇人民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9月份占用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南窑东三组的土地439.46平方米(其中:果园395.90平方米、采矿用地43.19平方米)用于建房,现已建成东西长36.47米、南北宽12.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一层门面12间,二层墙体在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经对照该宗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南河店镇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层砖混结构门面12间,东西长36.47米、南北宽12.1平方米,二层在建墙体);3、并处以罚款1318.38元(3元/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25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兴增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既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又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缺乏法律依据。故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不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25日对王兴增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