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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卫生局申执李丰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07-x。 被执行人李丰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8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07-x。

被执行人李丰龙,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8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卫生局2014年11月14日对李丰龙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4)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卫生局2014年11月14日对李丰龙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4)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卫生局认定李丰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三个月以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14年11月14南召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李丰龙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圆整;3、没收药品、器械;4、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南召县卫生局向李丰龙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卫生局2014年11月14日对李丰龙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4)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