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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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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相美、杨小东等行政受理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相美。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小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淑娜。 以上三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松长,杨小东、杨淑娜之父。 再审申请人刘相美、

(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相美。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小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淑娜。

以上三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松长,杨小东、杨淑娜之父。

再审申请人刘相美、杨小东、杨淑娜因行政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立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5)豫法立行申字第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刘相美、杨小东、杨淑娜申请再审称,本次诉讼与原撤诉的案件不是一个诉讼,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申请人要求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起诉应当受理。年013与镇申请人要求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求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立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依法保护申请人的诉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相美、杨小东、杨淑娜本次起诉与2013年7月1日的起诉,被告主体已发生变化。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属同一事实及理由重复起诉不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濮阳县人民政府具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职能。刘相美、杨小东、杨淑娜是否符合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条件,需通过实体审理认定。因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以重复立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行立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濮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魏 超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