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81号
张贻明:
你因诉商城县公安局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商城县公安局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刑事案件发生,应赔偿张贻明的全部损失。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商城县公安局伏山店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对吴泽林、杨庭志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商城县公安局对你及你亲属的报警已经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置,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你主张商城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城县公安局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与你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张贻明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