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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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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华侨能源供销中心与信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征收补偿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华侨能源供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冠崧,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科、陈希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道军,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华侨能源供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付冠崧,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科、陈希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新江,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道军,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革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华侨能源供销中心(以下简称华侨能源中心)与信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征收补偿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驻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侨能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科、陈希富,信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道军、陈革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12月21日,原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实业公司经原信阳地区行署侨办、信阳地区劳动人事局、信阳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信阳地区武警消防支队、信阳地区环境保护局联合签署同意成立信阳地区华侨工业液化气公司。1993年9月1日、1993年9月13日,信阳地区华侨工业液化气公司筹备处与银钱村签订《联合新型燃料公司征地协议》和《联办新型燃料公司征地协议的补充协议》。1994年原信阳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1996年信阳地区建设局同意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997年,银钱村委因缴纳管理费与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冠崧产生纠纷。1998年3月16日,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7)信经初字第846号经济判决书,判决:一、银钱村委与付冠崧为代表的信阳地区华侨工业液化气公司筹备处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二、付冠崧、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公司退还给银钱村联办所征用的土地和建造的围墙,冲抵银钱村的投资;三、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在非耕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评估后作价卖给银钱村委;四、银钱村返还给付冠崧、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公司已收取的利润和管理费。2000年7月26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信中法经抗字第20-2号民事再审判决后,案外人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11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民提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信中法经抗字第20-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信阳市人民法院(1997)信经初字第846号经济判决。2010年12月27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银钱村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民提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信阳县人民法院(1997)信经初字第846号经济判决笔录中,银钱村表示对原信阳县人民法院(1997)信经初字第846号经济判决第三项“华侨能源公司在非耕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不再接收,建筑物拆迁赔偿款银钱村也不要,赔偿多少属华侨能源公司。2011年3月14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将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在信阳祥和液化气总站投资建设的车间、办公楼、设备等附属物(以实际丈量登记为标准),拆迁时的补偿款予以扣留、提取给华侨能源实业公司领取,并于同月15日向信阳市羊山新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月16日送达给信阳市羊山新区。2011年5月案外人湖北省武汉市祥和工业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6月15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法执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2010)平法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撤销已向信用市羊山新区有关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996年5月18日,华侨能源实业公司与湖北省武汉市祥和工业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和设备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为建立标准化液化气站及配套设施,成立信阳地区华侨能源实业公司祥和液化气供应分公司。1996年6月3日,华侨能源公司成立“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并进行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汪荧荧。1997年,祥和设备公司与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诉至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15日,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信中经初字第88号经济判决:一、解除祥和设备公司与华侨能源实业公司1996年5月18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二、华侨能源实业公司赔偿祥和设备公司投资直接损失154358元;三、华侨能源实业公司返还祥和设备公司在场内的液化气罐及现有的配套设备、液化气灶、液化气钢瓶。由于华侨能源实业公司未履行判决,祥和设备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98年7月22日,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华侨能源实业公司座落在银钱村办公楼东边三间房屋、车库三间、大门房屋四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信阳市价格事务所对依法扣押的部分房产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1999年3月31日,信阳市价格事务所对归华侨能源实业公司所有的办公楼东侧房屋三间(含地下室)、门卫室二间、车库三间、水井一口、围墙一处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价值为137300元。1999年4月23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信中法执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以华侨能源实业公司上述评估的房产及附属设施抵偿拖欠祥和设备公司投资损失及垫支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137991.3元,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产权属祥和设备公司所有。祥和设备公司对法院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接收。

1997年9月6日,华侨能源实业公司下文撤销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和联营合同,交回使用其公司的场地、执照和公章及各种相关手续等,同时撤销汪荧荧的经理职务。1999年12月5日,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信工商处字(1999)第35号处罚决定,吊销原信阳地区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的法人营业执照。

2000年11月16日,汪荧荧以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的名义同崔海萍签订一份“祥和液化气站经营承包合同书”,2003年11月19日,汪荧荧又以平桥区银钱村液化气站名义同崔海萍签订一份“租赁液化气站合同书”,承包合同至2006年11月30日。2000年12月30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为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使用的土地颁发了信市国用(2000)字第3117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10年,华侨能源中心得知其液化气站处的土地及房屋、设施政府要进行征收和征拆,从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信阳市羊山新区征拆办反映,称该土地上的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其所有,要求政府与其签订补偿协议。2013年9月,汪荧荧以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被拆迁企业法人的身份对企业拆迁赔偿资产进行了申报。信阳市羊山新区土地利用与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信阳誉华宏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的资产进行评估。2013年11月5日,信阳誉华宏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信誉宏报字(2013)第130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3581955元。其中无拆迁补偿标准资产3349446元(建筑物1771107元,机器设备1578339元);有拆迁赔偿标准资产232509元(建筑物)。2013年11月4日,信阳市羊山新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与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汪荧荧)签订了征地搬迁协议,拆迁补偿给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358.1955万元。2013年11月5日,信阳祥和液化气供应总站汪荧荧领取了补偿款。现华侨能源中心主张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征收和拆除。2014年6月23日,华侨能源中心向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信阳市人民政府赔偿违法拆除其公司房屋设施损失350万元。同年9月11日,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通知华侨能源中心,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主张的资产归其所有为由,不予赔偿。因此,信阳市华侨能源中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行为违法,并要求信阳市人民政府赔偿房屋设施损失35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