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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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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际彪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际彪,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苏凯主,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际彪,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苏凯主,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际彪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违法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际彪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张际彪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二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对张际彪进行行政赔偿及赔偿的数额的确定。一审仅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