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初字第45号 原告高胖的,男,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立峰,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平,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男,县长。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镇长。 第三人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 法定代表人岳向红,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胖的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及安阳县水冶镇南段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供养行为一案中,原告高胖的以被告在起诉后履行了法定职责、自己的供养问题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胖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胖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胖的负担。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袁武明 审判员 阎丽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