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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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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风超与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超,女,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系李风超之夫,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立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超,女,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生,汉族,系李风超之夫,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程和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燕红,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中心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栗伟,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李风超因其诉安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安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凤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凤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凤超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