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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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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山、杨素平等10户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长恩,男,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 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海钧任计生委主任 原告王长恩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长恩,男,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

被告宛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

法定代表人张海钧任计生委主任

原告王长恩诉被告宛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法院协调,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嘉川

审 判 员  马彦彬

人民陪审员  黄保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