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52号 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前营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官庄工区和官庄镇主要领导承诺协调解决油田占地补偿纠纷以及本案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前营村第七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