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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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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云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玉、张宏海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77号 原告李翔云,男,193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肖河,任该局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宛初字第77号

原告李翔云,男,193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

法定代表人肖河,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玉,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第三人张宏海,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李翔云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玉、张宏海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翔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