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77号 原告李翔云,男,193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肖河,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玉,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第三人张宏海,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李翔云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玉、张宏海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翔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