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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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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华显与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赵青光、郭贵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行初字第89号 原告郭华显,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毕丰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行初字第89号

原告郭华显,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毕丰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7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范,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滨、钟云,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麒麟岗组。

第三人郭贵平,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青光之妻,郭华显之女。

原告郭华显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赵青光、郭贵平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华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华显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