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27号 原告郭华显,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滨河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博,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郭贵平,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黄岗村。 第三人赵青光,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郭贵平。与郭贵平系夫妻。 原告郭华显诉被告南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郭贵平、赵青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16日,原告以所诉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华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