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宛行初字第139号 原告金良,男,195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北寨根街。 原告杨国敏,女,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清范,任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尚信,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15号。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良、杨国敏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尚信、王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良、杨国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