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谢长建、刘元丽与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谢长建,男,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 原告刘元丽,系谢长建之妻。 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海钧任计生委主任。 原告谢长建、刘元丽诉被告宛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河南省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谢长建,男,汉族住宛城区红泥湾镇。

原告刘元丽,系谢长建之妻。

被告宛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海钧任计生委主任。

原告谢长建、刘元丽诉被告宛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法院协调,自愿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嘉川

审 判 员  马彦彬

人民陪审员  黄保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