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0580232-8。 法定代表人杨青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魏东,男,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葵,女,汉族,住三门峡市。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等。 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魏东、刘秋葵分别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杨魏东、刘秋葵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确系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本案上诉。 二、准许杨魏东、刘秋葵撤回本案起诉。 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分别由杨魏东、刘秋葵和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