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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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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魏东、刘秋葵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0580232-8。 法定代表人杨青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0580232-8。

法定代表人杨青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魏东,男,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葵,女,汉族,住三门峡市。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等。

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魏东、刘秋葵分别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上诉,杨魏东、刘秋葵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确系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本案上诉。

二、准许杨魏东、刘秋葵撤回本案起诉。

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分别由杨魏东、刘秋葵和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