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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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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素珍二审行政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朱素珍。 上诉人朱素珍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15)洛行立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14日,朱素珍向洛阳中院

(2015)豫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朱素珍

上诉人朱素珍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15)洛行立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14日,朱素珍向洛阳中院起诉,请求追究孟津县法院法官马宏兴和院长张国强枉法裁判、错案不纠的法律责任。

洛阳中院经审查认为,朱素珍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对朱素珍的起诉,不予立案。

朱素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洛阳中院(2015)洛行立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朱素珍请求追究孟津县法院法官马宏兴和院长张国强枉法裁判、错案不纠的法律责任。而马宏兴、张国强系司法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朱素珍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上诉人朱素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洛阳中院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昱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