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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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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南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陈颖南。 上诉人陈颖南因请求撤销周口市公安局(2001)周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

(2015)豫法行终字第271号

上诉人:陈颖南。

上诉人陈颖南因请求撤销周口市公安局(2001)周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作出(2001)周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周口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周口市公安局不属上述行政主体,故本案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对陈颖南的起诉不予立案。

陈颖南上诉称:本案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本案中,陈颖南以周口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周口市公安局(2001)周劳字第73号劳动教养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陈颖南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上诉人陈颖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陈颖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昱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