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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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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李秀芝、李秀春、李保国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9号 李爱国、李秀芝、李秀春、李保国: 你们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蔡县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29号

爱国、李秀芝、李秀春、李保国

你们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李保国的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叠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基于李爱国以其持有的原上国用(2002)字第2625-29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与赵春霞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作出的,并且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为赵春霞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李保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叠。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行终字第127号行政判决维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正确。

综上,你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李爱国、李秀芝、李秀春、李保国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