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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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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亮诉原阳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亮,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下马头村。 委托代理人赵敏,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38号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

(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亮,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下马头村。

委托代理人赵敏,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38号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杨文亮诉原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阳县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敏,被申请人原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崔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