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提字第000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亮,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下马头村。 委托代理人赵敏,女,汉族,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38号院。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杨文亮诉原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阳县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6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杨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敏,被申请人原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崔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汴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