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30号
吴风岐:
你因诉鹿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尹绍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理由是:你与尹绍明共同租赁杨金显房屋合伙开办中原冷冻厂,后杨金显将争议房屋转让给冷冻厂,购房款系由冷冻厂货款支付;鹿邑县政府为尹绍明办理房屋登记错误,且违反了合同法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本院审查认为,鹿邑县人民政府依据杨金显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转让协议书、杨金显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材料,为尹绍明颁发本案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你与尹绍明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相关财产纠纷以及你主张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