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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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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辉、李林诉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李学春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孙辉,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息县工业园区。 原告李林,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息县工业园区。 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2015)罗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孙辉,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息县工业园区。

原告李林,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息县工业园区。

被告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被告息县房地产理所。

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

第三人李学春,男,48岁左右,汉族,住息县工业园区春达食品公司院内。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辉李林诉被告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息县房地产理所,第三人李学春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辉、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辉、李林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