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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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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为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尹为全,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 原告尹为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

(2015)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尹为全,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

原告尹为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为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为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