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尹为全,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局局长。
原告尹为全诉被告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为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为全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