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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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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桂霞、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兰芝、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张桂霞,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栗国仁,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被告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兰芝,女,1935年2月

(2015)罗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张桂霞,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栗国仁,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息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被告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兰芝,女,1935年2月出生,汉族。

第三人敖中海,男,1926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张桂霞、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兰芝、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桂霞、栗国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霞、栗国仁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