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31号
原告张桂霞,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金平,男,该县县长。
法定代表人邱兴义,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陈兰芝,女,1935年2月出生,汉族。
第三人敖中海,男,1926年2月出生,汉族。
原告张桂霞、栗国仁诉被告息县人民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兰芝、敖中海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桂霞、栗国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霞、栗国仁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助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