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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俊岭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俊岭,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上诉人李俊岭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俊岭,男,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上诉人李俊岭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李俊岭其承包地于2007年11月被占,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六个月内起诉,最长不超过2年。目前,时隔七年之后,上诉人李俊岭的起诉明显超过了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