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83号
关于原告席义法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尹庄镇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灵宝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肖爱祥
书记员 黄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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