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辖字第00081号
关于原告刘根稳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灵宝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肖爱祥
审判员 沈惠玲
审判员 周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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