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30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该局城区国土三所所长。
被执行人张法根,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4日对张法根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