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荣红涛,鄢陵县城乡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
法定代表人:赵善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2月25日对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未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且无见证人签章,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城乡规划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鄢规罚决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