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国土二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事项为罚款225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处罚人夏艳来送达了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