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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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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夏艳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国土二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鄢国土资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国土二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事项为罚款225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处罚人夏艳来送达了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4)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