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4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马栏镇后李村24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8日对李树军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出具催告通知书中“我局于2013年10月16日下达了鄢国土资监(2013)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2013年10月28日所制作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