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9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邢延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对邢延伟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延伟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据此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要求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届满日期应为2014年7月14日,但申请执行人却在该期限届满之日(2014年7月14日)即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显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