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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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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跃峰,张桥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建,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跃峰,张桥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人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王长建,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对王长建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6日询问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建笔录中显示,该案非法占地的主体为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告知的对象均为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王长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鄢陵县农场土地建办公楼,显属认定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