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鸾英,该局副局长。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气象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气象局于2014年12月3日对河南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鄢)气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气象局作出的(鄢)气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气象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气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气象局作出的(鄢)气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代理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