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23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城区国土三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对王根五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执行人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却为2014年5月12日,显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