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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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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根五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城区国土三所所长。 被执行人王根五,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23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城区国土三所所长。

执行王根五,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对王根五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执行人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却为2014年5月12日,显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