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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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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贾运芳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贾运芳,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人贾运芳,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对其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按10元处罚,计罚人民币7200元整;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将罚款7200元交至鄢陵县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贾运芳的罚款72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占地平面图、前席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类别认定书。

经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按10元的标准进行了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对其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按10元处罚,计罚人民币7200元整;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将罚款7200元交至鄢陵县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贾运芳的罚款72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占地平面图、前席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类别认定书。

经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72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按10元的标准进行了处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