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初字第8号
起诉人田雪亭,女。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田雪亭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坡胡镇人民政府撤销潘现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雪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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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