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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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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执行杨全生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猛,望田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杨全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望田镇东村3组。 申请执行人鄢陵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猛,望田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人杨全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望田镇东村3组。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9日对杨全生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全生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法律规定,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应以次日计算,据此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要求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届满日期应为2013年12月9日,但申请执行人却在该期限届满之日(2013年12月9日)即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显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3)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