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79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城区国土二所所长。
被执行人:王留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日对王留生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2015年1月1日前向本机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据此,被执行人要求陈述、申辩权利届满的日期为2015年1月4日,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