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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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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留生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城区国土二所所长。 被执行人:王留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79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占立,该局城区国土二所所长。

执行人:王留生,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日对王留生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2015年1月1日前向本机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据此,被执行人要求陈述、申辩权利届满的日期为2015年1月4日,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