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8日对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征缴听证告知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永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