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鄢行审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博,金汇区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8日对河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7月4日、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征缴听证告知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明显剥夺了被执行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征闲字(2014)01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永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